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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吕艳卿、王晓晴与王欢、王彦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艳卿,王晓晴,王欢,王彦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3391号原告吕艳卿,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原告王晓晴,女,199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被告王欢,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被告王彦凯,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吕艳卿、王晓晴与王彦凯、王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吕艳卿、王晓晴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艳卿、王晓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吕艳卿、王晓晴负担。审判员  赵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