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吕艳卿、王晓晴与王欢、王彦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艳卿,王晓晴,王欢,王彦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3391号原告吕艳卿,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原告王晓晴,女,199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被告王欢,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被告王彦凯,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吕艳卿、王晓晴与王彦凯、王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吕艳卿、王晓晴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艳卿、王晓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吕艳卿、王晓晴负担。审判员 赵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