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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施凌山,陈丽琼,李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6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门街南区16幢7号店。组织机构代码:69904156-9。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科技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750879-4。法定代表人:施凌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河梁大山体。组织机构代码:55323794-8。法定代表人:施凌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施凌山,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塘骏业街**号佳贸中心****号,现住福建。被执行人陈丽琼,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李秋玲,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施凌山、陈丽琼、李秋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且晋江市人民法院正执行以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陈丽琼等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为方便统筹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