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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德娟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德娟,张福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774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梁德娟,女,194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福源,男,194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梁德娟、张福源起诉王某2、张某、王某1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沪0112刑初1508号刑事裁定,对梁德娟、张福源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自诉人梁德娟、张福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梁德娟、张福源上诉提出,自己的起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王某2、张某、王某1的行为构成犯罪,一审法院应当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德娟、张福源指控王某2、张某、王某1犯盗窃罪一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上诉人梁德娟、张福源的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现上诉人提起刑事自诉,但其起诉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受理的条件,故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强代理审判员  秦现锋审 判 员  胡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聪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