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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怀兴、湖北省武穴市武玉粉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怀兴,湖北省武穴市武玉粉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财保106号申请人:王怀兴,男,194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申请人:湖北省武穴市武玉粉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武穴办事处江家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881746461。法定代表人:刘正,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怀兴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省武穴市武玉粉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28)的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王吉雄以其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民主路益兴信用社房屋(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怀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武穴市武玉粉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28)的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二、查封担保人王吉雄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民主路益兴信用社房屋(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该房屋由担保人王吉雄负责保管,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王怀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库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