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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曹莲芬与曹兵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莲芬,曹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曹莲芬,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兵军,男,1960年11月5日生,汉族。曹莲芬与曹兵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7)陕0202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曹兵军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曹莲芬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950元。本案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曹兵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曹莲芬支付劳动报酬79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但曹兵军至今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曹兵军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划拨。扣除案件执行费50元后,剩余执行款797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陕0202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