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刑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卫星犯强奸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卫星,杨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刑终174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卫星,男,汉族,1994年6月16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2015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女,汉族,1996年11月1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陇西县巩昌镇团结村苏家堡社***号。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理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卫星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甘1122刑初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卫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7年1月,被告人张卫星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杨某某。2017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张卫星在陇西县巩昌镇被害人杨某某居住的巷道内将其堵住,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殴打后又将其带至被告人张卫星家中,在对被害人杨某某殴打、威胁至不敢反抗后于1月12日晚、1月13日晚、1月14日上午在张卫星家中卧室内将被害人杨某某强奸。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被告人张卫星的年龄等基本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1月14日14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到陇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被告人张卫星将其殴打并强奸。2017年1月17日晚,陇西县公安局民警在陇西县巩昌镇翡翠新城A区1号楼1单元132室张卫星家中将被告人张卫星抓获。3、被告人张卫星犯罪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张卫星于2015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4、陇西县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证明,2017年1月13日10时59分,被害人杨某某父亲杨某1报案称:1月12日晚上,其女儿被人带走控制在翡翠一期小区,民警赶往翡翠新城查找,没有找到。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陇西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14日接到被害人杨某某的报案进行初查,同年1月17日决定对被告人张卫星强奸案立案侦查。6、被害人杨某某受伤照片证明,杨某某左耳受伤的情况。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7年1月18日陇西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张卫星处扣押智能手机一部。8、陇西县第一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杨某某右眼角膜外伤,外伤性头痛;杨某某外阴发育正常,无充血、糜烂,处女膜环处未见新鲜裂伤。9、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短信记录证明,张某1、杨某1与杨某某手机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若干条。10、接受证据清单证明,张某于2017年1月23日向公安机关提交两段手机录音情况。11、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明,陇西县公安局对张卫星涉嫌强奸案生物物证的提取及初检照片。12、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明,扣押张卫星强奸案涉案手机一部随案移送。13、办案说明证明,陇西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17日在讯问被告人张卫星时,张卫星供述在其持有的手机上录有其和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录像视频,张某将一部奶黄色GXD手机拿到公安局交给办案民警,办案民警发现手机内无内存卡、亦无通话记录、照片、视频及微信等内容;陇西县公安局在“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中,因录入错误,误将杨某1报称被害人杨某某是其女儿录入为妹妹。14、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5、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在送检的“受害人杨某某粉红色内裤上可疑斑迹剪片”中检出一男性DNA分型,经15个SIR分型未排除被告人张卫星,支持该斑迹为被告人张卫星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被害人杨某某阴道拭子”经抗人精试验检验,结果为阴性,未检出DNA分型。16、视听资料光盘证明,侦查阶段讯问被告人张卫星的视频录像及2017年1月12日翡翠新城小区A区监控录像和张某提交的两段手机录音。17、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张卫星家中卧室的直观情况,室内已被清扫干净,其他地方均未见明显异常。18、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明,被害人杨某某经辨认,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张卫星是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人。1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张某系张卫星的父亲,2017年1月12日晚上12点多,张卫星带着杨某某到张某家中。13日10时许,张某在吃饭的时候看见杨某某右眼睛有点红,问怎么回事,杨某某说不小心戳伤的,张某在同杨某某聊天过程中录了音。张某问杨某某说:“你家里人知道吗?知道就在我家住两天,不知道我就把你送回家去”,杨某某说她家里人知道,张某没有注意到其他的。14日早上,张某同其妻子问杨某某:“你家里人真的知道吗?如果不知道就把你送回家去”,杨某某说她家里人不知道。张某在送杨某某回去的时候看见杨某某的耳朵有点青,杨某某说是张卫星把她耳朵打肿的。20、证人贾某的证言证明,贾某系张卫星的母亲,2017年1月11日凌晨3点左右,张卫星与杨某某去了兰州,当晚回到家,张卫星带杨某某去了其卧室。第二天晚上张卫星带着杨某某回到家中。次日早上起来吃完饭,杨某某和张卫星就到张卫星卧室去了,当天吃完晚饭,杨某某和张卫星在贾某家里睡了。1月13日早上11时许,杨某某对张某说“给我爸打个电话”,张某对杨某某说:“你出来的时候你家里人知道吗?”,杨某某说“知道”。因为杨某某没有她家中的电话号码,所以贾某及其家人没有给杨某某家打电话,杨某某在贾某家中又住了一天。2017年1月14日中午吃饭时,贾某及其家人问杨某某:“你家里人真的知道你来这里的吗?”,杨某某说“不知道”,并说:“我要回家,你们把我送回去,张卫星不愿意让我回”。后张某将她送走了,贾某看见杨某某的一只眼睛红着,让张某问杨某某眼睛怎么了?杨某某说是不小心戳的。杨某某总共在贾某家住了三天。21、证人莫某的证言证明,杨某某说她男朋友在部队工作。2017年1月9日16时许,杨某某带一男子(张卫星)到莫某店里,称男子是她男朋友。1月10日,张卫星、杨某某和莫某三人同去兰州,当晚杨某某与张卫星回了陇西。后杨某某告诉莫某说当晚张卫星不让她回家。1月11日晚,杨某某害怕张卫星纠缠她,便叫张某2(张某1)来接她。2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12日15时许,张某1接到杨某某的电话说她在金波美食城附近让张某1将其接上。19时30分左右张某1和杨某某一同去KTV唱歌,大约21时40分,张某1送杨某某到杨某某家附近的一个巷子,一男子(张卫星)从侧面的巷子里出来,那男子在杨某某脸上打了几下,撕住杨某某头发,扯着杨某某往巷子外走了,杨某某挣扎着说:“放开”,杨某某始终没有挣脱。后张某1打电话问杨某某有没有事?杨某某说:“没什么事情,我俩的事情我俩解决,你们耍去”。第二天早上8时许,杨某某发微信说:“在不在,让我爸来接我,在翡翠新城一期前大门进来向右拐,四楼找她,出事了”。杨某某母亲也收到了同样的信息。张某1同杨某某的父亲在翡翠新城一期找杨某某未果。报案后,派出所的民警到翡翠新城一期找杨某某,杨某某的父亲给杨某某打电话时听见杨某某电话中说:“翡翠新城一期进大门后向右拐,四楼”,继续寻找未果,张某1在电话中听见杨某某告诉派出所民警本人要求撤案,后派出所的民警说:“本人已经要求撤案了,让杨某1去城关派出所备个案”。回去后杨某某给张某1回了一条短信,大致说:“我想好了,我会和他好好过,他爸他妈都对我挺好的”。23、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杨某1系杨某某的父亲,2017年1月12日早上杨某某从家出去,当晚10时许杨某某还没有回来,电话也打不通。1月13日早上杨某某的母亲收到微信,内容为让杨某1赶紧到翡翠新城大门向右四楼,到了给杨某某打电话。杨某某朋友张某2(张某1)也收到同样的信息。张某2开车到翡翠新城打电话,但没人接,寻找未果后拨打“110”报了警。警察来后四处寻找未果。杨某1收到杨某某发来的信息,内容是:“别生气,她在谈对象,她会回来的,相信她”。1月14日12时许杨某某一个人回来说:“1月12日晚上被一男子(张卫星)打了一顿,又被拉到男子的家中一直不让出来”,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见到杨某某时,杨某某右眼球上有血肿,两个耳朵上有淤青,左脸颊也肿着。2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12日22时许,张卫星在杨某某所住的巷道里堵住杨某某和张某2,张卫星朝杨某某脸上打了两巴掌,撕住杨某某的头发,朝杨某某后背踹了一脚,杨某某被踹倒在地上,张卫星撕住杨某某的头发将她拖到滨河路后放开了,又推着杨某某往李家龙宫走,在李家龙宫东边的街上用手在杨某某脸上打、用脚往杨某某身上踢,殴打持续了十几分钟,后来拉扯着杨某某往李家龙宫的彩门前走,一路上还威胁、用难听的话谩骂杨某某。后坐车到翡翠新城一期门口,张卫星强行将杨某某带到小区里,并朝杨某某脸上打了一巴掌,说“你脚步放快,赶紧走”。快凌晨一点时,张卫星在楼下又继续打杨某某,边打边骂,张卫星说:“回家就不要想了,不可能的”,说完后将杨某某拉到其卧室里,进去后又在杨某某脸上打了一巴掌,想要发生性关系,当时杨某某一出声就被打,杨某某没敢反抗,张卫星脱掉杨某某的衣服后强奸了杨某某。第二天晚上张卫星又强行与杨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13日下午3点左右,张卫星拿手机拍录了杨某某。14日早上,张卫星醒来后又强行与杨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1月12日22时杨某某就开始没有自由了,杨某某被反锁在卧室里面,张卫星一直在看守着,杨某某只有吃饭和上厕所的时间。张卫星先后和杨某某发生过四次性关系,1月11日、12日、13日晚上各一次,1月14日早上一次。每次和张卫星发生性关系时杨某某都不愿意,并且每次都有反抗,张卫星每次都有射精,射在杨某某的阴道里面。杨某某在1月12日曾发了微信给其母亲及朋友张某2。25、被告人张卫星的供述证明,2017年1月份,张卫星通过聊天认识了杨某某,杨某某说她是一名老师,张卫星说他是一名军人。在酒吧聊天时,杨某某给她朋友介绍张卫星时说张卫星是她男朋友。张卫星与杨某某二人保持恋爱关系,后来,杨某某说她要陪她的朋友(莫某)去兰州看病,第二天,张卫星与杨某某及莫某去了兰州,当晚张卫星与杨某某回了陇西,回到张卫星家,张卫星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第三天,杨某某在电话里说让张卫星以后再别给她打电话了,张卫星连续给杨某某打电话,有两名男子分别接了电话,接通后两男子分别说他们是杨某某的对象和老公,两男子都让张卫星以后再别联系杨某某了。当天22时许,张卫星到杨某某家的巷口等杨某某,看见杨某某和一男子(张某2)走来,并见他们抱在一起亲嘴。2017年1月12日早上,杨某某电话中说:“她昨天晚上喝醉了,对不起张卫星”。同年1月13日,张卫星在他家小区大门口将杨某某接上到张卫星家中,晚上张卫星父亲问杨某某她家人知道杨某某在张卫星家的事情吗?杨某某回答说她家里人知道。后来张卫星和杨某某到卧室睡下了,当晚张卫星和杨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到了第二天早上张卫星父亲问杨某某:“你家人真的知道你在我们家的事情吗?”,杨某某说她家人不知道,张卫星父亲就把杨某某送回家了。杨某某去其家都是自愿的,其没有殴打过她,每次发生性关系都是她自愿的。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卫星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卫星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卫星辩护认为其没有殴打、威胁被害人,是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张卫星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愿,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卫星强奸被害人杨某某事实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因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贾某、杨某1、张某1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卫星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行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卫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的诉讼请求。张卫星上诉称:本案证据无法证明强奸事实的发生,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愿,更多证据证明是恋爱期间双方自愿的性行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上诉人无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监控视频光盘,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短信记录,办案说明,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并经过一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卫星虽辩解其与被害人是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在案证据证实当被害人不愿与上诉人来往后,上诉人仍然对被害人进行纠缠,并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出示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综上,原审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累犯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上诉人与被害人曾建立过短期恋爱关系的事实,判处刑罚时已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判处正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昱东审判员 邢建新审判员 孔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