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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卢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民终3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某,女,住赤峰市。上诉人卢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1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卢某提交的录音资料证实2016年1月3日的20000元借款已经还清,只是未抽回借条。二、2016年9月18日的借款20000元,卢某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偿还5000元。刘某答辩服判。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卢某立即偿还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卢某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月3日,卢某向刘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于2016年1月13日还清,当时卢某亲笔为刘某书写借条一枚;2016年9月18日,卢某又向刘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于2016年9月28日还清,未约定利息,当时卢某为刘某出具借款单一枚,该笔借款双方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的交易。上述借款卢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于2016年10月1日偿还1000元、10月9日偿还1000元、10月18日偿还2000元、11月5日偿还1000元,其余借款卢某至今未偿还。一审法院认为,卢某向刘某借款事实清楚,有卢某亲笔签名的借款单和亲笔书写的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借款人应积极履行偿还义务,故刘某要求卢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卢某提出2015年1月3日的借款20000元已经偿还,只是没有抽条的辩解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卢某作为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关系已灭失,应提供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法律事实灭失的证据,即卢某应承担借款事实灭失的举证责任。对此卢某只提交了一份手机录音,以此来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灭失,由于没有书面还款证据,且刘某又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的规定,卢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该院对卢某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刘某提出卢某微信转账偿还的5000元是偿还的双方之间其他借贷往来的钱,为此向法院提举了2016年9月18日银行卡交易清单,但该清单恰好与双方的第二笔借款是同一时间,刘某称第二笔借款是用现金方式进行的交易,但卢某认可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的,故刘某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院认定双方的第二笔借款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某借款350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直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据是债权凭证,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债权人有权凭借该枚借据要求债务人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卢某诉辩2015年1月3日的借款已经还清,因其提供的录音资料不完整,仅截取通话内容的一部分,通过该录音资料不能认定当事人的整体意思表示。故卢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由负举证证明责任的卢某承担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卢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卢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鹿春林审判员孟和审判员李国辉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刘亚文书记员张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