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财保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蔡胜田、罗荣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胜田,罗荣德,杨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财保145号之一申请人:蔡胜田,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罗荣德,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居民,住重庆市大足县。被申请人:杨悦,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罗荣德、杨悦所有的价值324,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闵小平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东兴区的房产(房产证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15.19平方米)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蔡胜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闵小平所有的坐落于东兴区凤窝街8-2号楼的房产(房产证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号)进行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方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