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9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夏文玲与邬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玲,邬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9965号原告:夏文玲,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邬正军,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夏文玲与被告邬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夏文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文玲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项海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超霞代书记员 陈思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