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丁俊昌与王传金、王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俊昌,王传金,王怀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2169号原告:丁俊昌,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临邑县。被告:王传金,男,汉族,60岁,住临邑县。被告:王怀军,男,汉族,51岁,住临邑县城区。原告丁俊昌诉被告王传金、王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原告丁俊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俊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俊昌撤诉。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娇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