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16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杜雪琼、丁树梅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雪琼,丁树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63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雪琼,女,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仪,系杜雪琼的女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树梅,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母丽慧,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景淇,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杜雪琼因与被上诉人丁树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字第4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杜雪琼向本院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丁树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消除楼顶公共部分擅自加建的地面砖并恢复原楼顶的结构层和排水系统,消除楼顶公共部分的铁围栏;2、请求法院判令丁树梅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及仲恒鉴定公司的鉴定费用10000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我方在一审期间已经举证证明丁树梅破坏了原屋面的隔热层及天面排水系统。如一审补充证据4可以证明丁树梅没有按照原建筑要求对天面施工,导致天面窝水。一审证据8及二审新证据2可以证明丁树梅利用水泥和砖砌体阻塞了我方天面隔热层的空隙,导致我家天面的隔热层失去通风、排水和散热的作用,以及丁树梅在自修的砖面檐上增加了挡水,导致雨水流向我家天面。二、丁树梅在天面施工,破坏了原建筑的防水层,新旧防水层的接缝也没有处理好,雨天积水,最终导致严重的渗水问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令丁树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维护我方合法利益。被上诉人丁树梅答辩称,1、杜雪琼要求拆除铁围栏超过一审诉讼请求,不应支持。2、案涉鉴定报告已经明确杜雪琼房屋漏水及楼板损坏与我方无关。3、一审判决后,我方已经按照一审判决履行完毕。4、杜雪琼的上诉请求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杜雪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丁树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①消除影响杜雪琼家采光的挡板;②消除楼顶公共部分擅自加建的地面砖并恢复原楼顶的结构层和排水系统;2、丁树梅赔偿因其施工时杜雪琼家自行出资加固楼顶隔热层的水泥结构层损失2000元;3、丁树梅赔偿因漏水导致杜雪琼家天花板渗漏污染修复费用1700元;4、丁树梅承担因违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而导致杜雪琼家屋顶楼板受损的修复费用21800元;5、丁树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杜雪琼是海珠区同福中路马涌直街59号之一南门802房产权人,丁树梅是海珠区同福中路马涌直街59号之1北门801房产权人。杜雪琼、丁树梅的上述房屋相邻。2015年9月24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向“郑小姐”出具海综执法复信〔2015〕49号《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复函》:经查,您反映马涌直街59号之一北门801房在楼顶搭建简易结构房屋的情况基本属实……2015年8月28日,龙凤街执法队对其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行整改。2015年8月31日,当事人将原搭建房屋降低至1.2米高度。由于未整改到位,现我分局已督促龙凤街执法队依法依规立案查处。2016年2月5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龙凤街道办事处向郑敏仪出具海龙信[2016]11号《关于反映马涌直街59号之一北门801住户将楼顶公共空间改为私用增加违建物问题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2015年8月17日我街城管执法中队第一次收到举报投诉后……经调查:当事人丁树“海”于2011年期间,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在海珠区××××号之一北门801房楼顶位置搭建棚架5平方米,铁皮屋8平方米,围蔽铁栅栏10米,铁楼梯一个(长5米,宽0.5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涉嫌构成违法建设。当事人于2015年8月30日就把房屋降低到了1.2米以下,并拆除了部分上盖棚架……由于你对业主自拆的效果不满意,根据查处违法建设程序,我街城管执法中队依法查处,并于2015年9月16日申请立案查处马涌直街59号之一北门801房楼顶的违法建设。经规划部门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于2015年11月3日发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和《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要求当事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2015年11月9日当事人进行了拆除,我街城管执法中队工作人员与你进行沟通回复,你告知仍有部分支架没有完全拆除,当事人又再次进行拆除。现楼顶上的棚架、房屋已完全拆除,顶端的挡板影响采光问题,当事人也已答应拆除。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我们正按照程序计划申请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杜雪琼于2016年5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关于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消除影响杜雪琼家采光的挡板”,杜雪琼表示:挡板位于丁树梅房屋上方。丁树梅表示:现在丁树梅房屋对应上方的门存在,但是不影响杜雪琼的采光。杜雪琼强硬拆除该门超出其诉讼请求范围。杜雪琼为证明其主张,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天花漏水的照片;2、原建筑楼面隔热层和杜雪琼家楼顶隔热层的照片及丁树梅现时楼面的照片;3、杜雪琼家自行出资加固楼顶隔热层被丁树梅破坏的照片;4、杜雪琼家楼顶隔热层被堵塞的照片及被高增加档水的照片。丁树梅表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证据2、4与杜雪琼的诉讼请求之间不存在关联性。根据杜雪琼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广州市海珠区龙凤街道马涌直街59号之一南门802房的漏水原因及楼板受损原因进行鉴定。杜雪琼为此垫付鉴定费用10000元。该鉴定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出具鉴定报告初稿,一审法院将初稿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杜雪琼提出:该稿没有深入描述漏水的原因;等。丁树梅表示: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报告中“5.2情况调查”部分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一审法院将上述书面意见送达给鉴定公司,鉴定公司最终出具仲恒鉴字[2017]0068号《房屋漏水及楼板受损原因鉴定报告》,该报告鉴定结论与初稿相同:综合现场的检测、检查结果分析,目前广州市海珠区龙凤街道马涌直街59号之一南门802房的漏水、损坏主要表现在:①厅天面板北侧、西南侧、东南侧均有渗水、发霉现象和厅北面墙体上部梁有渗水发黄现象,其是因屋面防水层失效所致;②厅天面板北侧有一条东西走向裂缝,其是天面板混凝土在受温度、湿度变化所产生的收缩变形所致。一审法院将上述报告送达给杜雪琼、丁树梅后,杜雪琼要求对:1、天面排水系统的鉴定;2、丁树梅改造天面楼板的施工工艺的鉴定,即丁树梅施工时对新旧防水层搭接处理的规范性鉴定(该鉴定可以直接凿开两家接缝处)。丁树梅表示:杜雪琼在鉴定结论没有达到其预期的情况之下,再次要求提出超出诉讼请求的鉴定要求,不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一审法院认为:杜雪琼主张其房屋漏水及楼板受损是因丁树梅改建楼宇天面所致,但杜雪琼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以及经其申请、由鉴定公司出具的《房屋漏水及楼板受损原因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并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故对杜雪琼的上述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鉴定公司在出具上述鉴定报告前曾经出具初稿,杜雪琼提出意见后,鉴定公司仍保留其原来的鉴定结论,且该鉴定结论能够反映出房屋漏水及楼板受损的原因,故杜雪琼要求做排水系统等鉴定的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杜雪琼要求丁树梅消除楼顶公共部分擅自加建的地面砖并恢复原楼顶的结构层和排水系统以及赔偿损失、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杜雪琼、丁树梅的陈述及双方提交的涉案房屋的图片,丁树梅房屋上方仍有部分挡板(包含铁门)没有拆除,而行政部分出具《关于反映马涌直街59号之一北门801住户将楼顶公共空间改为私用增加违建物问题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记载,“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在丁树梅房屋楼顶位置搭建棚架、铁皮屋、围蔽铁栅栏及铁楼梯,现楼顶上的棚架、房屋已完全拆除,顶端的挡板影响采光问题,当事人也已答应拆除”,则丁树梅应当遵守该拆除挡板的承诺。另外,由于杜雪琼、丁树梅房屋相邻,双方本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上述挡板(包含铁门),本不属于楼宇建筑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生活必需品,且其作为原增加建筑物的附属部分,在增加建筑主体部分被拆除后已无实际意义,拆除上述挡板(包含铁门)中靠近杜雪琼房屋部分既对丁树梅无损也有利于缓和杜雪琼、丁树梅之间的邻里关系。因此,杜雪琼要求拆除该部分挡板(包含铁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丁树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马涌直街59号之1北门801房上方靠近杜雪琼所有的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马涌直街59号之一南门802房方向的挡板(含铁门)拆除;二、驳回杜雪琼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8元,由杜雪琼负担338元、丁树梅负担100元。本案鉴定费10000元,由杜雪琼承担。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意见,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杜雪琼在二审期间提交以下证据:1、图片共两页以及视频,拟证明下雨天时,在砖面和隔热层有高差的地方存在积水现象,证明排水系统已经被破坏。2、图片两页,拟证明丁树梅破坏了原有排水系统。3、鉴定报告资料,拟证明丁树梅已经拆除了原建筑的隔热层和防水层,导致原建筑防水层失效。丁树梅认为上述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且对三性不予认可,亦与杜雪琼拟证明的内容无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仲恒鉴字[2017]0068号《房屋漏水及楼板受损原因鉴定报告》,该报告鉴定结论与初稿相同:综合现场的检测、检查结果分析,目前广州市海珠区龙凤街道马涌直街59号之一南门802房的漏水、损坏主要表现在:①厅天面板北侧、西南侧、东南侧均有渗水、发霉现象和厅北面墙体上部梁有渗水发黄现象,其是因屋面防水层失效所致;②厅天面板北侧有一条东西走向裂缝,其是天面板混凝土在受温度、湿度变化所产生的收缩变形所致。杜雪琼并未提供证据证实802房的防水层失效以及天面板裂缝与丁树梅改建楼宇天面有何关联,故杜雪琼上诉提出楼板漏水是丁树梅的房屋天面施工所致,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双方当事人因房屋相邻构成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为此,双方当事人在使用各自的房屋时,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双方以便于自己的方式使用管理房屋时,应尊重和不影响相邻日常生活习惯,尊重历史使用状况,并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构造和谐友好的邻里关系。丁树梅称,为维修自家房屋的漏水,对顶楼结构予以改动,但其该行为明显超出合理使用顶楼结构层的范围,而杜雪琼作为相邻方,丁树梅的行为必然会对其房屋的使用造成影响。故丁树梅应当恢复楼顶的结构层和排水系统。杜雪琼的该项上诉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杜雪琼上诉提出要求丁树梅清除楼顶公共部分铁围栏的主张,其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对此本院不予调处,其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至于10000元鉴定费的问题,因该鉴定报告所述802房漏水损坏的原因与丁树梅并无关联,故一审法院认定该鉴定费由杜雪琼负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的部分上诉成立,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对不成立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丁树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45日内恢复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马涌直街59号之1北门801房原楼顶的结构层和排水系统;四、驳回杜雪琼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38元,由杜雪琼负担338元、丁树梅负担100元。本案鉴定费10000元,由杜雪琼承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杜雪琼负担50元、丁树梅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茹艳飞审判员  丁阳开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苇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