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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安阳市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某,刘某某,安阳市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刑初838号自诉人户某,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自诉人刘某某,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人安阳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自诉人户某、刘某某以被告人安阳市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户某、刘某某因被告人安阳市某公司完全履行完毕而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完全履行完毕而申请撤诉,系自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户某、刘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培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