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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93姚雯佳与江苏老员外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雯佳,江苏老员外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93号原告:姚雯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老员外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君。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卞通,江苏老员外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翔,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雯佳与被告江苏老员外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姚雯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雯佳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雯佳撤诉。案件受理费15792.15元,减半收取计7896.08元,由姚雯佳负担。审判长  王秀叶审判员  忻 越审判员  林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寇运龙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