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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乔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30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2017年6月20日因本案投案,同年6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董宏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乔某在西安市临潼区文化西路延伸段牛犇烧烤店和朋友吃饭喝酒时,因敬酒与邻桌的李某某等人发生口角,被人劝开后,乔某又持酒瓶、酒杯对邻桌的李某某、郝某、郝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郝某、李某某、郝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西安市临潼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头顶部裂伤构成轻微伤;李某某头顶部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郝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侦查期间,被告人乔某于2017年6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侦查期间,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乔某有自首情节,自愿接受处罚,并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 煜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强警示寄语被告人乔某:你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你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法庭鉴于你有自首情节,自愿接受处罚,并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依法对你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希望你珍惜重新做人的机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