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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与张留柱、汪桂玲、赵国福、郭少娟、王兆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张留柱,汪桂玲,赵国福,郭少娟,王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单位负责人:王辉,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高聪,职务清收主任。被执行人:张留柱,男,1983年2月3日生,现住鸡东县兴农镇。被执行人:汪桂玲,女,1966年8月14日生,现住鸡东县兴农镇。被执行人:赵国福,男,1975年8月7日生,现住鸡东县兴农镇。被执行人:郭少娟,女,1960年3月4日生,现住鸡东县兴农镇。被执行人:王兆福,男,1963年9月15日生,现住鸡东县兴农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申请执行张留柱、汪桂玲、赵国福、郭少娟、王兆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7237.27元、执行费75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兆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