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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杨政堂、姜先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政堂,姜先堂,杨政棋,陈建锋,杨政演,胡江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805号被执行人杨政堂,男,1986年7月25日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天柱县。被执行人姜先堂,男,1992年10月7日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天柱县。被执行人杨政棋,男,1984年2月6日,侗族,农民,住贵州省天柱县.被执行人陈建锋,男,1995年7月29日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雷山县。被执行人杨政演,男,1981年7月25日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天柱县。被执行人胡江河,男,1989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政堂、姜先堂、杨政棋、陈建锋、杨政演、胡江河发出(2017)黔2627执80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政堂、姜先堂、杨政棋、陈建锋、杨政演、胡江河分别缴纳罚金10000元、7000元、5000元、5000、4000元、4000元,但被执行人杨政堂、姜先堂、杨政演、胡江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政棋已经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建锋已经缴纳罚金2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政堂、姜先堂、杨政演、胡江河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杨政堂、姜先堂仍在监狱服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7执8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蒋辉、潘成财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志刚审判员  石治桂审判员  杨冠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