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单麦丽与华阴市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党民长、王雪侠、刘佳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麦丽,华阴市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民长,王雪侠,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单麦丽,女性,汉族,1976年05月08日出生。被执行人华阴市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79993-6。法定代表人张立忍,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党民长,男性,汉族,1967年0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雪侠,女性,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佳,男性,汉族,1985年07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麦丽与被执行人华阴市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民长、王雪侠、刘佳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党民长有银行存款,已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单麦丽已领取执行款3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民初11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卫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