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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德伟与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金鑫水泥制品厂运输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551号李德伟、丹东市振安区金鑫水泥制品厂:申请执行人李德伟与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金鑫水泥制品厂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利才已经代丹东市振安区金鑫水泥制品厂向申请执行人李德伟交付执行款16429元,其他权利申请人李德伟自愿放弃。执行费已由王利才承担。本院作出的(2017)辽0604民初61150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尹利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晓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