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6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金娥、钟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金娥,钟统,张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6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金娥,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统,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泽华,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上诉人周金娥、钟统因与被上诉人张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7)黔0330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金娥、钟统于2017年9月1日收到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金娥、钟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何 亮审判员 李宗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