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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苏民堂、苏影、苏婷、苏琪与石聪田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民堂,苏影,苏婷,苏琪,石聪田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915号申请执行人苏民堂,男,1957年5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苏影,女,1984年2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苏婷,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苏琪,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石聪田园,曾用名苏聪,女,1993年9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刑初7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聪田园正在服刑,在金融机构暂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6执19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