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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平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刘鹏罚金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朔州市���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603执304号刘鹏:本院在执行平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刘鹏罚金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7)晋0603刑初7号刑事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平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刘鹏��纳罚金2000元。开户银行: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名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21000***************特此通知。审判员 任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