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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终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什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什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1220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什,男,汉族,1991年4月1日出生,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2017年7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0日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什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川0116刑初122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什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什撤回上诉。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刑初12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忠审判员 聂婷婷审判员 李抒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干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