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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1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合肥烟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长亨汽车饰件(合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烟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长亨汽车饰件(合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1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烟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李子桂,总经理。被执行人:长亨汽车饰件���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泉亨,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以(2016)皖0191执126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得到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长亨汽车饰件(合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唐峻审 判 员  尹刚人民陪审员  杨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