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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苏志敏、聚祥(厦门)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志敏,聚祥(厦门)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苏志敏,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聚祥(厦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大道480-500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7409-1。法定代表人:黄西岳,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志敏与被执行人聚祥(厦门)食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苏志敏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11执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胜审判员  谢 礼审判员  黄庆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小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