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7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云芳与欧彦言、宿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芳,欧彦言,宿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7824号原告:赵云芳,女,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守民,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彦言,男,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宿宁,女,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赵云芳与被告欧彦言、宿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赵云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云芳负担。审判员 葛子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