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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雷、刘仁生与吉中斌、郭占卫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雷,刘仁生,吉中斌,郭占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808号申请执行人陈雷,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场职工,现住嫩江县。申请执行人刘仁生,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吉中斌,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郭占卫,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陈雷、刘仁生申请执行吉中斌、郭占卫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3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万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