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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郭伟伪造、变造、变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刑初682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伟(曾用名郭杰),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现住商丘市梁园区东风办事处民安大街***号。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00元;因涉嫌伪造、变造、变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变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6年10月27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12日被淮阳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18日被本院决��取保候审。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7)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伟犯伪造、变造、变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杰民、刘祥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04日16时10分许,淮阳县烟草专卖局在查处郭伟贩卖假烟过程中,在被告人郭伟驾驶的豫N×××××轿车副驾驶座位上黑包内,发现其购买的军官证、解放军军车驾驶证、军车行驶执照等证件,经鉴定,其持有并使用的证件均为伪造证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伪造的军官证、军车驾驶证、军车行车执照、借记卡、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鉴定意见、证���刘某、王某、卢某的证言、被告人郭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伟具有故意伪造、变造、变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变造、变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郭伟能够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伟犯伪造、变造、变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赃��车辆驾驶证一份,军官证一份,行车执照一份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晓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