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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沈幼枝与沈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幼枝,沈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4民初1485号原告沈幼枝,女,194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卓君,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桂香,女,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沈幼枝与被告沈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幼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卓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桂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幼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沈桂香偿还沈幼枝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沈桂香因其儿子建房需要,分别于2010年12月28日、2011年1月21日、2011年2月26日、2011年8月11日向沈幼枝借款5000元、10000元、10000元、5000元,合计30000元。沈桂香共出具四张《借条》给沈幼枝收执。现沈幼枝急需用款,经多次催讨,沈桂香拒不归还借款,故提出上述请求。沈桂香没有提出答辩。诉讼中,沈幼枝提供《借条》四张,欲证明沈桂香共四次向沈幼枝借款合计30000元的事实。该证据经本院审查未发现瑕疵,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沈桂香分别于2010年12月28日、2011年1月21日、2011年2月26日、2011年8月11日向沈幼枝借款5000元、10000元、10000元、5000元,合计30000元。沈桂香共出具四张《借条》给沈幼枝收执。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沈桂香向沈幼枝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书证为凭,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沈幼枝请求沈桂香偿还借款30000元,依法应予支持。沈桂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沈桂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沈幼枝借款3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沈桂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绮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佛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