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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29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钟四清与十堰太极湖国际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四清,十堰太极湖国际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970号之一申请人:钟四清,男,196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十堰太极湖国际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当山特区鹏程苑一楼。法定代表人:顾国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十堰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当山特区太和路东天门。法定代表人:顾国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顾国明,男,195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于二O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7)鄂0302民初29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十堰太极湖国际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现申请人钟四清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与十堰太极湖国际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十堰太极湖国际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钟四清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十堰太极湖国际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不动产证号:鄂(2017)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不动产权第0000109号,武土(预)国用(2012)第004号]的查封。审判员  何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