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9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合法、潘好玲等与吴贵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合法,潘好玲,吴贵安,鹿邑县天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523号原告李合法,男,汉族,1952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潘好玲,女,汉族,1951年4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银湘,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贵安,男,汉族,1962年3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鹿邑县天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鸣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杰,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69号金座B。负责人桥传淑,职务经理。原告李合法、潘好玲与被告吴贵安、鹿邑县天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李合法、潘好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合法、潘好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庆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