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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信国与被执行人王鹏举、魏菊梅借款合同纠纷的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信国,魏菊梅,王鹏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276号申请执行人赵信国,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魏菊梅,女,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王鹏举,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信国与被执行人王鹏举、魏菊梅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5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鹏举、魏菊梅未履行判决书义务,本院经查询后对王鹏举、魏菊梅的银行账户依法冻结。待冻结期限到期时依法扣划。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赵信国与被执行人王鹏举、魏菊梅(2017)陕0525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