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信国与被执行人王鹏举、魏菊梅借款合同纠纷的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信国,魏菊梅,王鹏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276号申请执行人赵信国,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魏菊梅,女,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王鹏举,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信国与被执行人王鹏举、魏菊梅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5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鹏举、魏菊梅未履行判决书义务,本院经查询后对王鹏举、魏菊梅的银行账户依法冻结。待冻结期限到期时依法扣划。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赵信国与被执行人王鹏举、魏菊梅(2017)陕0525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