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程修民、程素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修民,程素萍,程浩,程奎,鲍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677号申请人:程修民,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7日,住烟台市福山区。申请人:程素萍,女,汉族,生于1987年1月3日,户籍地:安徽省。申请人:程浩,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26日,户籍地:安徽省。申请人:程奎,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4日,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鲍恩东,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15日,住烟台市福山区。程修民、程素萍、程浩、程奎与鲍恩东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刑终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修民、程素萍、程浩、程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反馈信息中存款余额严重不足;于2017年8月8日依法向工商总局查询股权信息,反馈信息中无登记信息;于2017年8月8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反馈信息中被执行人鲍恩东名下于2008年6月18日注册五菱牌面包车一辆,因车辆使用年限过长,已无变现价值;于2017年8月7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信息中无登记信息。2017年10月18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程修民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刑终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林审 判 员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岳修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