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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9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廖志兵与谭建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志兵,谭建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9338号原告:廖志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宋会肖,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延,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建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廖志兵与被告谭建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会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7400元及自2016年2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玻璃产品。2016年1月30日,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17400元,且承诺在2016年2月5日前付清,但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均予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向被告供应玻璃产品,2016年1月30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17400元,并承诺于2016年2月5日前付清。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经催讨无果,遂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17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17400元及自2016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建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志兵支付货款17400元并自2016年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261.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可于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261.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麦上康审 判 员  李柳媚人民陪审员  汤倩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