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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宋美平申请朱学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美平,朱学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905号申请执行人宋美平。被执行人朱学会。申请执行人宋美平与被执行人朱学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7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其名下无房产登记;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其名下无车辆登记;4、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其名下无工商登记;5、经向银行查询,其名下无可供扣划的存款;6、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制作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雪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