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9民初4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冲与杨新星、杨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冲,杨新星,杨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4726号原告:刘冲。被告:杨新星。被告:杨文龙。原告刘冲与被告杨新星、杨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新星、杨文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杨新星、杨文龙返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7日,杨新星、杨文龙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刘冲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刘冲曾多次催要,但杨新星、杨文龙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杨新星、杨文龙未作答辩。刘冲为了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张、收到条一张。该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冲与杨新星、杨文龙经人介绍认识。2017年4月17日,杨新星、杨文龙以偿还信用卡借款为由,共同向刘冲借款1万元。杨新星在杨新星、杨文龙身份证复印件上书写借条及收到条各一张,杨新星、杨文龙分别签名捺印确认。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上述借款后经刘冲催要,杨新星、杨文龙未予返还。本院认为,杨新星、杨文龙向刘冲借款1万元,有杨新星、杨文龙出具的借条、收到条及刘冲的陈述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杨新星、杨文龙应予返还。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杨新星、杨文龙应自刘冲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杨新星、杨文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杨新星、杨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冲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新星、杨文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兰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