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民终4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王荣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王荣琴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4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90558705R。负责人:李杨,任经理职务。地址:南阳市张衡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中璟濠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威、张峻山,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荣琴,女,生于1965年4月12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显成,男,生于1981年3月25日,住南召县。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荣琴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1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1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上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