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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终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太阳联创保险代理(北京)有限公司、王朋枝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阳联创保险代理(北京)有限公司,王朋枝,孙光甫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终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阳联创保险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12号院3号楼1304室法定代表人:曾年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朋枝,男,1956年10月26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良,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滕飞,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光甫,男,1965年01月25日生,台湾籍,上诉人太阳联创保险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朋枝、原审被告孙光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确定案由(双方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涉案合同的效力、王朋枝在相关票据上的签字、合作无法继续下去后三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前期投入费用应否分担等问题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太阳联创保险代理(北京)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50元予以退回。公告送达费共计500元,由王朋枝负担。审判长  宋晓玉审判员  张守军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立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