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白志华与杜景田、王淑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志华,杜景田,王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566号申请人:白志华,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杜景田,男,194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王淑芬,女,194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白志华与被申请人杜景田、王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白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