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李楼罚金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402执1864号被执行人王李楼。根据本院(2017)陕0402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李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被告人王李楼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李楼缴纳罚金5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刑初298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王李楼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增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