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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民再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阜新富兴生物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刘庆田、包玉荣、刘译译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阜新富兴生物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刘庆田,包玉荣,刘译泽,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再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阜新富兴生物有机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全,辽宁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庆田。委托代理人:包玉荣,刘庆田妻子。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包玉荣。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译泽��原名刘富勇)。委托代理人:刘敖勇。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国辉,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柴强,阜蒙县农信联社伊吗图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兵,辽宁金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阜新富兴生物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刘庆田、包玉荣、刘译译与被申请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7)辽09民申47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审理了本案。申请人阜新富兴生物有机肥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全、再审申请人包玉荣、再审申请人刘庆田的委托代理人包玉荣、再审申请人刘译译的委托代理人刘敖勇,被申请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柴强、宋兵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应查清再审申请人阜新富兴生物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刘庆田、包玉荣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时所有抵押房屋的性质及刘译译名下的抵押房屋是否为农村宅基地?并查清办理的抵押登记时对房屋的性质如何记载以及如何办理了他项权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晓光审 判 员  崔立春代理审判员  王 玥���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思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