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齐应德与蒋春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应德,蒋春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496号申请执行人:齐应德,男,汉族,1977年5月9日生,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职工。被执行人:蒋春瑞,男,汉族,1983年12月23日生,中国农业银行职工。本院在执行齐应德与蒋春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齐应德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蒋春瑞偿还申请执行人齐应德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0000元,本息共计3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蒋春瑞交纳案件执行费35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并于2017年5月18向被执行人蒋春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蒋春瑞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蒋春瑞名下有工资收入,已被吴起县人民法院另案冻结,除此之外再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蒋春瑞从下月(2017年11月19日)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齐应德借款5000元,直至偿还完毕。2、由蒋春艳(61062619880625132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为被执行人蒋春瑞提供担保。同日申请执行人齐应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邢世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