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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红与余斌、朱丽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余斌,朱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416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被执行人余斌被执行人朱丽华申请执行人王红与被执行人余斌、朱丽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承揽费用7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余斌、朱丽华名下无房产、土地、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余斌名下登记有牌号为的车辆,被执行人朱丽华名下登记有牌号为赣E5H5**的车辆,因未查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未能实际扣押上述车辆;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余斌、朱丽华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余斌、朱丽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代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