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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诉被告肖佐军、丁振东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肖佐军,丁振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1714号原告:李伟,男,1978年5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开家,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佐军,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被告:丁振东,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原告李伟与被告肖佐军、丁振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贺章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