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维高与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高,陈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964号原告陈维高,男,汉族。原告陈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高与被告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维高先后两次经我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房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党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