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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维高与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高,陈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964号原告陈维高,男,汉族。原告陈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高与被告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维高先后两次经我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房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党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