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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5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5593嵇小兵与马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小兵,马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5593号原告:嵇小兵,男,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马平,男,1995年5月1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送桥镇邵庄村马庄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中路4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嵇小兵与被告马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