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9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9497江苏脒诺甫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康尔居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脒诺甫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康尔居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9497号原告江苏脒诺甫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陶都工业园,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2762839988C。法定代表人:范文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省康尔居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独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508511921。法定代表人:罗嗣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脒诺甫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脒诺甫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康尔居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尔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脒诺甫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脒诺甫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脒诺甫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7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71元由脒诺甫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