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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覃彩同与仝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彩同,仝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1513号原告:覃彩同,女,1989年10月11日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被告:仝帅,男,1994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原告覃彩同与被告仝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覃彩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彩同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覃彩同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覃彩同负担。审判员 黄 耀A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有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