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覃彩同与仝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彩同,仝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1513号原告:覃彩同,女,1989年10月11日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被告:仝帅,男,1994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原告覃彩同与被告仝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覃彩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彩同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覃彩同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覃彩同负担。审判员 黄 耀A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有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