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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瑞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某某1、梁某某、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瑞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梁某某,梁某某1,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瑞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泉市矿区洪城路**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昕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梁某某,女,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阳泉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梁某某1,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阳泉市城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7年1月8日生,汉族,住阳泉市城区。本院在执行阳泉市瑞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某某、梁某某1、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交付执行款。但被执行人梁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某某存款18472.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赵俊峰执行员  孙瑞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泽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