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吕瑞芬与徐美英、苏桃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瑞芬,徐美英,苏桃洪,苏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11531号原告吕瑞芬,女,196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徐美英,女,1959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苏桃洪,男,198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苏丽娜,女,198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耿洁(受徐美英、苏桃洪、苏丽娜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南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吕瑞芬与被告徐美英、苏桃洪、苏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储振宇于2017年9月2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瑞芬,被告徐美英、苏桃洪、苏丽娜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耿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瑞芬诉称:苏云良是养猪的,徐美英系苏云良之妻,苏桃洪、苏丽娜分别系苏云良的儿子、女儿,她与苏云良是朋友关系。因养猪缺少资金,苏云良分别于2016年2月5日、2016年3月6日、2016年4月12日向她借款30000元、10000元、20000元,合计60000元。2016年5月9日,苏云良病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她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美英、苏桃洪、苏丽娜归还借款6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审理中,吕瑞芬调整并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吕瑞芬对借款6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苏桃洪、苏丽娜在继承苏云良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归还借款60000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徐美英、苏桃洪、苏丽娜承担。吕瑞芬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借条3份,证明苏云良分别于2016年2月5日、2016年3月6日、2016年4月12日向她借款30000元、10000元、20000元,合计60000元。被告徐美英辩称:她对涉案借款不知情,也没有偿还能力。被告苏桃洪辩称:1、他对涉案借款不清楚;2、他放弃继承苏云良的遗产,故不应承担苏云良的债务。被告苏丽娜辩称:1、她对涉案借款不清楚;2、她放弃继承苏云良的遗产,故不应承担苏云良的债务。徐美英、苏桃洪、苏丽娜未提供证据。对吕瑞芬提供的借条,徐美英、苏桃洪、苏丽娜发表了以下质证意见:1、因苏云良已去世,故借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2、对借条中苏云良签名的真实性不申请司法鉴定。本院认为,吕瑞芬提供的借条应予认定,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理由如下:1、借条系苏云良出具;2、徐美英、苏桃洪、苏丽娜虽对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反证证明其主张,且对苏云良签名的真实性不申请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本案以下事实:徐美英系苏云良之妻,苏桃洪、苏丽娜分别系苏云良的儿子、女儿。2016年2月5日、2016年3月6日、2016年4月12日,苏云良分别向吕瑞芬借款30000元、10000元、20000元,合计60000元。2016年5月9日,苏云良病故。2017年8月23日,吕瑞芬将徐美英、苏桃洪、苏丽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院中,苏云良结欠吕瑞芬借款6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苏云良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是引发纠纷的原因,理应承担给付之责。本案借款形成于苏云良与徐美英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在苏云良已病故的情况下,徐美英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桃洪、苏丽娜作为苏云良的子女,应依法在继承苏云良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借款60000元承担还款责任。至于苏桃洪、苏丽娜所作放弃继承,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因遗产继承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遗产继承事宜不属本案审查范围,苏云良的遗产继承情况不明,故本院仍应依法对苏桃洪、苏丽娜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进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徐美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吕瑞芬借款60000元。二、苏桃洪、苏丽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苏云良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归还吕瑞芬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吕瑞芬已预交),由徐美英、苏桃洪、苏丽娜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吕瑞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储振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