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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锡山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锡山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333号罪犯吴锡山,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锡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南刑终字第198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人吴锡山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锡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1939分。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执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进账消费清单,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锡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31日至2020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